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苏人通(2002)124号

  一、申报条件及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和考核认定条件、范围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或考核认定,严禁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渠道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的申报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关全国优秀工程勘察项目或岩土工程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在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或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题设计专家组成员聘任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具有两院院士或全国勘察大师的申报人,只须提交特许申报表和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人以往所在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年限和主要技术业绩证明;

  5、申报人现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职业道德证明,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还应有原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1970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申报人,应提交获得省部级以上有关岩土工程的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方面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有关岩土工程方面的正、副总工程师满5年的申报人,可不提交有关技术业绩的证明材料,但应提交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特许或考核认定的申报人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向各市建设局(建委)或省建设厅推荐申报。其中: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市(县)属及部属勘察设计单位(军队系统以及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除外)向所在地市(县)建设局(建委)申报,并由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汇总。

  2、各市建设、人事部门对本市所属单位送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查申报人员各类证书的原件,审核同意后,将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及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报送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报特许或考核认定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省人事厅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4、有关考核认定申报人员的测试等工作,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组织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1、申报时间。各市或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向省建设厅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6月15日前报送特许申报材料;2002年7月1日前报送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2、报送地点:江苏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五、其他事项

  1、各市在审核申报人技术业绩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核定申报人完成项目的规模和等级。各市报送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应当通过EXCEL生成,并提供电子表格软盘二张。

  2、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02]3号文件要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和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应按500元/人的标准缴纳特许或考核认定申报费,该费用由各单位向各市建设局(建委)缴纳,各市汇总后,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缴省建设厅。

  3、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应当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与申报表内容相符。对于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不清、不详者,一律不予重新补充材料审查。各市、各单位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应当严格把关,杜绝申报过程中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4、200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1日、22日举行,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