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1、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三份);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三份);
(4)气源情况。外购气源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2、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中第111项规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3、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审批(市建设局)→发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