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