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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科(2002)8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管)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墙改办: 实施建筑节能是国家"十五"期间一项重要任务。为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不久前,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大部分地区处于长江中下游,夏季炎热,冬季潮湿寒冷,属夏热冬冷地区,实施建筑节能和建设节能建筑,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等四部委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居住环境,实现全省新建民用建筑节能50%的目标,现结合国家标准以及我省编制发布的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应按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编制专项的节能篇章,并组织论证和评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我省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执行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设计和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三、各地应将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有关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上述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应退回原设计单位,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认真落实国家给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优惠政策,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五、各地区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的一系列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发展计划,落实优先推广采用节能材料、产品和建筑结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建筑应用为龙头,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步伐。积极引导企业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体系,组织科技攻关,编制节能材料应用技术规程和标准设计图集,克服一些新型墙体材料存在的质量通病,以方便设计和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材料;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我省提出的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政策和有关具体要求,按期实现"禁实"的目标。 省建设厅 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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