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科[2002]41号
南京市建委,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建工局、市政公用局、房改办:
为加快全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部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管理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省科技厅,省建管局,厅有关处室。
附件:
《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实施对建设领域推广新技术的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技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细则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的申报、评估、认定、发布、推广应用和发布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目录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中的组织申报、评估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实行国家、省两级《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发布制度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认定制度。
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重点实施科技》、《推广应用新技术公告》,定期编制并发布《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
第二章 推广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推广项目按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技术(产品)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技术公告》要求,对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2、技术进步、成熟、可靠、适用,在一定范围内完成中试或工程应用试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或评估。
3、辐射力强,适合在省内或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4、知识产权清晰,申报单位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其授权单位。
5、技术(产品)依托单位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依托单位需持填好的《江苏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及按要求应当提供的附件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对申报材料和依托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建设厅。
第十条 省建设厅接受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审查并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本省建设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是经省建设厅认定的推广项目。其申报材料应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查,由省建设厅审查后统一向建设部申报。
省外建设科技成果申报我省推广项目的,可以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第三章 推广项目的评估、认定与公布
第十二条 推广项目评估采取质量抽检、现场考核、专家评议等形式。质量抽检和现场考核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产品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推广项目的评估、认定细则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每季度末,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结合初审意见、质量抽检结果、现场考核情况进行对申报项目评议,符合评估、认定条件的项目给予认定。
第十五条 经评估、认定的推广项目,由省建设厅颁发《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有异议的,可于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建设厅提请复议,省建设厅应于接受复议三十日内答复复议结果。
第四章 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推广项目,可以在全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建设厅提出的要求积极组织推广应用。
省建设厅不定期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 推广建设科技成果,其依托单位应到实施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新组织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领域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建设科技成果,降耗增效,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招投标的,应当积极选用经认定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或产品。对已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或产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设计和使用;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单位应将其列入审查内容;监理单位应审核工程中是否使用了此类落后的技术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备案时应重点对此进行核查,凡工程中使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或产品的,视为采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康居示范小区,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积极优先采用经发布的推广项目,不得使用已宣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并将其列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科技成果依托单位应当提供完善的配套技术措施,并在应用合同中约定质量验收指标,确保应用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用质量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推广项目依托单位及应用的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配合编制流程、标准设计图集、定额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省建设厅认定公布的建设科技成果,凡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应经过所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应用技术方案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工程中试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工作考核范畴。对在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建设厅将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视同科研成果,列入单位、个人业绩和各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建设科技成果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建设厅并将吊销其《推广项目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技成果依托单位持有的《江苏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认定书》,不得涂改,不得转借其他单位使用,否则将予以吊销。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