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委员会
常建〔2002〕32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市建设系统有关局,各辖市、区建设局,各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已于近期颁布,并于
2001年 10月 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属夏热冬冷地区,实施建筑节能意义重大。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两项强制性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建设工作者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这两项建筑节能强制性新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中的建筑节能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实施中建筑节能相关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在质量监督、监理文件中注明,并责令改正。
三、从国家、省两项新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我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包含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内容,在正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纳入其审查范围。提交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做法应在施工总说明中注明,同时提供项目的热工计算书,必要时应在施工图中绘出具体的节能构造做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签署意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接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技术知识的培训,熟悉并掌握有关标准和知识。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筑 节能 设计 通知
抄报:孙国建副市长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2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