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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1999)161号

常州市推广节能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广节能建筑,节约能源,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系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民用建筑必须参照国家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凡建筑节能设计应执行《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32/T122-95)。


  第五条 新建康居住宅必须按节能建筑设计建设;新建住宅工程原则上按节能建筑设计建设;经济适用房及其功能相近的民用建筑节能建筑比例不少于30%-50%;鼓励建设(开发)单位在成片开发中建设节能示范区;规划新建、改建小城镇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少于50%,其中节能建筑不少于20%;鼓励建造节能示范村镇。


  全市推广节能建筑的基本目标列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并实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由市、所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所辖市墙改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我市建筑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节能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同配合落实好节能建筑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填写《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工程计划申报书》,连同有关附件一式五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办审查。对批准的节能建筑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墙改办行文下达计划。


  第八条 各设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设计节能建筑,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上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并附热工设计指标。


  第九条 节能建筑工程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验收合格的节能建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比照北方节能住宅实行零税率;


  (二)经验收合格的节能建筑,墙改专项用费按70%返退;


  (三)经验收合格的节能建筑,设计部门每平方米奖励0.5元(由墙改办负责奖励);


  (四)建设单位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优先申报市优秀设计及优质工程。


  第十条 申报节能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节能建筑工程验收申报书》(附件2),向市、所辖市墙改办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办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


  节能建筑工程的验收与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对工程中使用的节能建筑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节能建筑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节能建筑报批手续。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节能建筑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或虽有产品标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者配套应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年检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建筑设计而未进行节能建筑设计的,或者擅自更改节能建筑设计的,由市、所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墙改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23日
  主题词:常州市 推广 节能建筑 实施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