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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苏建科(2002)13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总公司):

  我省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已于2001年7月20日发布,2001年10月1日实施。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标准,我厅组织了有关专家对该标准的条文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对节能建筑影响较大的5个条文(5.2.1、5.3.1、5.4.1、5.4.2、5.5.1)作为强制性条文(附件一)。

  按照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上强制性条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各方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为落实该标准的执行,应将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列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因此,各地施工图设计的审查部门应对列入《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范围的建筑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附件二),逐项核查。

附件一:《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附件二:《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