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科技进步


常州市建设委员会

常州市计划委员会

常建[2001]第106号
-------------------


关于落实推广节能建筑和四新成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1997]100号文、常政发[1999]161号《关于颁发〈常州市推广节能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1999]11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推广节能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2000]第261号《常州市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制使用、淘汰落后建材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广节能建筑,节约能源,强化和引导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简称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规范我市建筑节能与四新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包括办公楼、公共建筑、住宅),应在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和新技术新材料应用专篇,按规定明确建筑节能各项具体指标、选用的主要材料及具体应用面积。有关部门将在可研、初设评审中严格审查。

  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关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应严格把关,质监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节能建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验收把关。

  三、加大建筑用节能材料(设备)的推广力度。目前应重点推广粘土盲孔空心砖及各种非粘土类外墙砌体、保温砂浆、隔热门窗、隔热保温板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材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