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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建科(2000)281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设[2000]4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我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为此,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现已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严格认真执行我省有关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各项规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落实有关技术审查人员,组建技术审查机构,经按规定批准后,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把好审查质量关。

  三、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自2000年8月10日起施行。考虑到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刚刚起步、要求较高且面广量大等因素,为推动审查制度全面顺利实施,目前各地可暂按下列范围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1、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2、地下工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以及4层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3、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从管理程序上衔接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为审查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自2000年8月10日起,列入审查范围的项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办理施工招投标及施工许可手续。

  五、超限高层和采用抗震新技术试点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图阶段的抗震设防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结构专业审查范围一并进行。已成立专门抗震设防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原有抗震设防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承担施工图设计全部或结构专业审查工作。

  六、为统一我省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保证审查质量,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提纲》(暂行),现一并印发,参照执行。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