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一、行政许可事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二、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信止供水申请表》4份(原件); 2、停止供水后保障用户利益的措施(方案)一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