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一、行政许可事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二、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不设施申请表》4份(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建设工程附近公共供水设施图(1:10000)(一份); 5、得到相关公共供水企业认可的新的公共供水设施设计、施工图(1:10000)(一份); 6、得到相关公共供水企业认可的施工保护措施(方案)(一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