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3、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 330号)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三、条件:
  排水户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地方有关标准。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排水户填报的《排水许可申请表》3份(原件);
  2、项目批文(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排水户平面图(1:500)一份;
  4、排水户管网现状图一份;
  5、由市排水管理处出具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一份;
  6、具有城市排水监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和排水处出具的《污水接管可行性研究报告》(排水户的排水中含工业废水的)各一份;
  7、工业废水经市环保局同意入网的批复及相应的环评报告书(表)原件一份(排水户的排水中含工业废水的);
  8、污水临时接通协议书(排水户的排水中含工业废水的)一份;
  9、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说明(排水户的排水中含工业废水的)一份;
  10、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说明(排水户的排水中含工业废水的)一份;
  11、排水户与排水管理处签订的《委托污水处理合同》(排水户的排水中含工业废水的)原件一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排水许可证件》。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