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一、行政许可事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二、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理》(国务院198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申请表4份;
  2、超重、超高、超长货物规格的证明复印件4份;
  3、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的核定证明复印件4份(含照片);
  4、行驶的路线图(方案)复印件4份;
  5、道路、桥梁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行驶时对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复印件4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4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①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②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决定书》
  ③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办理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现场勘验;
  3、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4、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临时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道路、桥梁需要采取加强、加固等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有申请单位自理。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⑴履带车、铁轮车,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⑵超高、超长车辆,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⑶超重车辆,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道路、桥梁可能要实行加强、加固的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在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单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