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燃气供应变更(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二、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三、条件:符合燃气规划及供应站点设置的条件 四、数量: 五、材料: 1、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申请表二份; 2、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计划书一份; 3、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位置平面图一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