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二、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三、条件: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2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2、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液化气钢瓶瓶库面积不小于 ); 3、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液化气钢瓶库房的设置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数量: 五、材料: 1、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表三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燃气供应站点位置及总平面图一份; 4、燃气供应站点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营业章程或服务章程一份; 6、供应站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库房保管制度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各一份; 9、从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种、上岗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公平称购置的有效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所属区消防部门监督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2、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名单和清单一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