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二、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数量:新建企业按照市燃气规划控制 五、材料: 1、《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三份; 2、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消防部门的验收(监督)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设施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登记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种、上岗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设施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一套; 7、《气瓶充装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名单和清单一份; 9、经营及设施场所房屋、土地的证书或有关的租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企业营业法人执照及复印件一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