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二、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数量:新建企业按照市燃气规划控制
  五、材料:
  1、《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三份;
  2、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消防部门的验收(监督)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设施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登记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种、上岗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设施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一套;
  7、《气瓶充装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名单和清单一份;
  9、经营及设施场所房屋、土地的证书或有关的租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企业营业法人执照及复印件一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