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二、依据: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申请书; 2、拆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拆迁许可证(含延期许可证); 5、房屋拆迁公告; 6、确切的拆迁范围图; 7、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8、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9、产权证明材料(如有使用人(被拆迁关系人)应提供使用人身份材料); 10、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案; 11、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和产权调换房估价报告。 上述第1、2、3、10、11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各1份,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各1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