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一、行政许可事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申请表4份; 2、涉及规划部门的审批材料(相关的规划图,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划审批许可)复印件4份; 3、涉及绿化管理部门的审批材料复印件4份; 4、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复印件各4份; 5、挖掘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复印件4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4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①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②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决定书》 ③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办理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现场勘验; 3、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4、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常州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收费 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标准按照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苏建市[1995]295号)和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常价涉[1996]148号)《关于调整市政工程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及常州市物价局(常价房[2004]170号)《关于核定花岗岩材质市政设施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在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