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二、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申请书;
  2、拆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拆迁许可证(含延期许可证);
  5、房屋拆迁公告;
  6、确切的拆迁范围图;
  7、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案;
  8、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和产权调换房估价报告;
  9、房屋产权不明的证明材料;
  10、被拆迁人关系人(含丧偶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证明。
  上述第1、2、3、7、8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各1份,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各1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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