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二、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项目转让申请表(由转让人提供); 2、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 3、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汇总表; 4、 目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5、 立项、规划、土地等变更手续(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6、 受让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1份); 7、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