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核准
| 一、行政许可事项:建筑施工许可核准(省管项目以外)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条件:《建筑法》第八条规定: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审核) 1、按工程标段填写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项目批文; 3、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6、施工合同; 7、聘请监理的提供监理合同; 8、需要审图的提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材料;无需审图的提供经市建设局备案的设计合同; 9、 一站式办结通知书(含质监、安监通知书等附件材料); 10、资金证明(①提供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10%预付款证明材料;②1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出具建设单位的支付保函,其他出具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11、已经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证明文件(流转单)。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现场踏勘的进行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