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文件; 2、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五套。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组织专家组评审。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