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中第111项规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三、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四、数量:无限制,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
  五、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三份)。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三份)。
  4、气源情况。外购气源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原件备查,复印件三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许可决定(审核意见);
  5、签发审核意见。
  6、 企业成立以后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