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审批
  二、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条件:
  1、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设施的范围:是指用于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申请表二份;
  2、改动燃气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等);
  3、改动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方案。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