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二、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条件: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申请表4份;
  2、涉及规划部门的审批材料(相关的规划图,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划审批许可)复印件4份;
  3、涉及公安部门的审批材料(相关的治安许可证)复印件4份
  4、涉及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份;
  5、占用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复印件4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4份。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①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②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决定书》
  ③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办理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办理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2、现场勘验;
  3、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4、 同意的向申请人颁发《常州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七、收费:收费
  依据为国务院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标准按照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发综[1995]287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5]88号)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涉[1995]160号)《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常建委[1995]135号)常州市财政局(常财综[1995]第15号)常州市物价局(常价涉[1995]154号)《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的通知》执行。
  八、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⑴气模、气柱占用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⑵其它占用7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在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十、办理人员:详见受理通知书
  十一、申请表:点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