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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五章 工程合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