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协作网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作网的名称
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协作网
第二条 本协作网的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的社团组织。(向民政厅注册,或作为江苏省化学建材协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本协作网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本协作网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围绕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坚持全方位为政府、企业和市场服务的原则,在全省建立推广平台,致力于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四新”成果应用于建设工程,不断提高建设科技和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本协作网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指导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作网的住所
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作网业务范围
(一)协助建设厅组织推广建设科技“四新”成果,组织技术交易活动。
(二)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和管理建设行业科技研究工作,组织建设行业科技攻关课题立项和中间成果的评审及推广应用。
(三)做好技术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成果推广过程中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四)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单位的情况、问题和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并帮助解决。做好桥梁作用。
(五)组织技术讲座和培训,提高行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业务能力。
(六)组织力量开展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七)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与科技成果推广有关的刊物、信息及技术资料。
(八)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作网的会员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作网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作网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作网的愿望
(三)在本行业具备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作网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作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作网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作网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作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作网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作网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作网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作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作网,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作网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或提前。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协作网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协作网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作网的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的协作网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协作网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制定完善协作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作网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本协作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内),能坚持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协作网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或资助;
(三)开展的有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
(一)协作网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奖励先进会员的经费和各种劳务支出;
(二)出版内部通讯和印刷技术资料费用
(三)协作网办公费用开支;
(四)与科技成果推广有关的支出;
(五)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
(一)协作网经费管理执行现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协作网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社团登记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作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按规定程序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作网。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