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进步,发挥广大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的创新精神,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为国家多创优秀工程,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国家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的评比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在各省辖市、各部、省属勘察设计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含地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设计和城市与工程勘察。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是我省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承接或为主承接并已建成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项目。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申报日期为准)实践检验的完整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均可参加评选。此前已申报过本项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中外合作的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部分,国外勘察设计一律不参加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新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图,技术标准。
二、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有创新、有特色,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
四、积极开展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设计中采用淘汰落后产品的项目不予评选。
五、采用了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应用软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所有参选图纸全部为应用CAD技术辅助出图。
第四章 奖项的设立及条件
第八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设一、二、三等奖,奖项评选要求如下:
一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突出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领选水平;
二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较大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较高水平;
三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创新,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五章 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九条 各省辖市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单位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基础上,按各规定的期限,将推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送参加各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第十条 部、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可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也可参加全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推荐项目不得重复。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推荐参加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按本地区评选获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名次先后排列报送。
第十二条 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审查定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要签署正式审定意见,由省建设厅授予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状、证书。
第十三条 凡获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的项目,均有资格参加省及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但必须由设计单位按省及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有关办法和规定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须认真按有关要求填好相应的表格,取得必要的证明,提出推荐级别。凡资料不全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五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部、省属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在基层申报的基础上,经评选后择优分类统一向我厅指定的各专业组的材料接受单位申报。
第六章 评选机构组织
第十六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建设厅科研设计处牵头负责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由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下设建筑设计(城市和村镇)、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规划(城市和村镇)和城市测量、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和村镇)、风景园林、工程勘察等六个专业评选委员会,负责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获奖项目的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专业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相关处室负责推荐,报厅领导审定。
第七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采用先分组后集中,专家评议与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评出三等奖以上项目,再评出二等奖项目,最后评出一等奖项目。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项目类型或项目数量进行分组评审;
二、各组介绍小组评审意见后,由专业评选委员会评议;
三、专业评选委员会全体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数多少评出奖项;
第一轮先评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第二轮评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第三轮评出一等奖项目。
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得票数为所有评委数的1/2以上,一等奖项目得票数为所有评委数的2/3以上,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提出推荐获奖名单报省城乡建设系统评选委员会,并在获二等奖以上项目中推荐报部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省城市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名单审定后公布评选结果。
第八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二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委员会评选时采取回避原则,分组时凡涉及单位和个人项目的评委均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评选中,各评委须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的要求进行充分讨论筛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在评选中要秉公行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九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由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