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件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3个以上主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完成2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显著。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有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2期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工作实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三)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四)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史料汇编2种或达30万字以上的编辑工作量;或主持完成档案陈列或专题性陈列、档案工作展览设计、编辑任务1项以上,并公开展览。
  (五)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六)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肯定。
  (八)主持或参与制定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2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九)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单位、本地区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附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有新颖性和独狼子野心性的本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系统。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个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