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1]61号)、《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的要求,现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列入继续教育对象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所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二、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计算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应以在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列入继续教育课程目录的学时为准。继续教育时间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时间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参加继续教育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岗位工作需要自学,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以单位核准的学时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折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达到规定学时,视作完成了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证书管理 (二) 登记: (三) 鉴证: (四) 验证: 常规验证是指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或年度结束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所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查验的主要内容为: 晋升验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注册时,对其所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主要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挂靠的主管部门或各辖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年末对次年拟报考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验证章。市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材料时对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材料进行抽查。主要查验: 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均按《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