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意见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1]61号)、《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的要求,现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列入继续教育对象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所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二、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计算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应以在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列入继续教育课程目录的学时为准。继续教育时间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时间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参加继续教育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岗位工作需要自学,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以单位核准的学时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折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达到规定学时,视作完成了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一)完成省、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培训任务,考核合格。
  (二)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结业一门课计算20学时。
  (三) 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脱产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每一篇计算40学时,省以上专业学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每一篇计算80学时(合作者学时数均分)。
  (五)在新技术发明、推广、运用工作中取得成绩,获国家专利证书、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可根据专利证书种类或科技进步奖的等级,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可计算40-200学时。

  三、证书管理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辖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所属单位的《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 发证:
  《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印制,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各辖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证书》发放、编号及证书信息管理。

  (二) 登记:
  1、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列入省、市继续教育课程目录的课程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继续教育基地应及时在《证书》的相应栏目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了相关课程的情况,并在《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相关栏目录入相关信息。
  2、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形式的培训,需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登记。

  (三) 鉴证:
  由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对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单位登记工作进行审核,在《证书》鉴证栏加盖鉴证章,并将鉴证结果录入《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四) 验证:
  采取常规验证和晋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常规验证是指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或年度结束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所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查验的主要内容为:
  1、 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 参加培训课程考试(考核)成绩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3、提供的继续教育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

  晋升验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注册时,对其所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主要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挂靠的主管部门或各辖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年末对次年拟报考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验证章。市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材料时对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材料进行抽查。主要查验:
  1、年平均继续教育学时量和学习内容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 每一周期内参加的公共科目培训的课程经考试(考核)是否合格;
  3、抽查继续教育证书上的有关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均按《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