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委、建设系统各部门、人事局,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教[1997]117号)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精神,推动我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江苏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建委人教处和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
附件:江苏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省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省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改善专业人才结构,促进全省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振兴江苏建设事业,根据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建设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胜任其职业对本人的要求所进行的专门性业务学习行为,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其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 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专学历以上或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为加快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全省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的层次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确定不同的继续教育内容和目标。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针对世界科技发展情况,学习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最新发展动向,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骨于。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根据岗位需要进行专业知识的补缺学习,加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掌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
(四)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根据执业的要求学习。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最新发展信息,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五)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的项目经理、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主要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独立处理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熟悉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侧重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除学习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知识、计算机运用、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七条 继续教育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安排,一般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进修班、培训班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可能,也可采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八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通过脱产培训、进修的学时不得少于最低总学时的60%。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应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登记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继续执业、岗位证书年检的必备条件。呈报评审职务材料时,须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各级注册管理机构不予注册。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三年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不予通过证书年检。
第十一条 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用以登记批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或教育部门统一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档案中记录《证书》号码后,发给本人,丢失者需重新申请办理。省建委各直属单位的《证书》由省建委人教处统一向省人事厅申请办理并编号。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培训单位登记在《证书》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定期逐级检查验证。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考核工作,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考核结果记入其业务政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和续聘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四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继续教育的实施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就便办学。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大中型企业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面向社会招生,但必须具备必要办学条件,并经市级以上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评估认可后,方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一般应当由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教学能力的其他人员担任。教师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以兼职的为主。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五章 组织育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省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一级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及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以及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培训活动。各市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继续教育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全省二级及二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及教学质量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级项目经理的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二级以下项目经理、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业毕业生的继续教育由各市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省建设事业和新科技发展的要求,依据科目指南,编制继续教育进修计划,举办各类建设继续教育培训班,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并做好继续教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要把继续教育纳.人发展规划,督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在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包括工资调整),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厂作中运用接受继续教育所获的知识、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可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各市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市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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