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1、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2、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数量:新建企业按照市燃气规划控制
4.申报材料:
(1)《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务、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瓶装燃气经营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在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原件及复印件;
(4)与燃气生产、经销企业签订的供应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资产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前述租赁有效期四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证明材料;
(6)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7)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经营管理制度;
(9) 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气瓶充装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6.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1.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2. 条件: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2)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液化气钢瓶瓶库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3)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液化气钢瓶库房的设置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3. 数量:按照城市燃气规划控制
4. 申报材料:
(1)《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直属供应站点应配备化工、燃气专业技术员以上职称人员)的职务、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资产证明材料:站点经营场所、瓶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有效期二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证明材料;
(4)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瓶库的消防审核意见及燃气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6)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
(7)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公平称配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技术负责人的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6.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燃气供应变更(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1.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2. 条件:符合燃气规划及供应站点设置的条件
3. 数量:不限制
4. 申报材料:
(1)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申请表二份;
(2)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计划书一份;
(3)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位置平面图一份。
5. 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6.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1.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2. 条件:符合常州市燃气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3. 数量:受燃气专业规划的控制
4. 材料:报送市发改委相同的材料一份。
5. 程序:
(1)申请人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情况告知市建设局窗口。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6)由市发改委或者建设部门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6.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审批
1.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条件:
(1)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设施的范围:是指用于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3. 数量:无限制
4. 申报材料:
(1)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申请表二份;
(2)改动燃气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等);
(3)改动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方案。
5. 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现场勘验。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6.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条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3. 数量:无限制
4. 材料:
(1)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文件;
(2)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五套。
5. 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组织专家组评审。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6.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
注: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均不收费,申请表可至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受理地点: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四、服务项目
申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一类)
1.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需要敷设管道的家用燃气锅炉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固定场所不得少于80平方米,维修场地不得少于15平方米,专用配品、配件库房不得少于20平方米)、通讯工具(配置固定通讯电话一部);
(2)有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业人员必须配备各类交通工具);
(4)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可燃气体检测器2台、电锤3台、钻孔机1台、U型压力检测表2台、台钳1台、割管机3台、三脚架1架,管子钳、常用五金工具每人1套);
(5)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岗位责任制、各级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仓库保管制度、安装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安装质量管理制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装维修验收管理制度)。
(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3. 数量:无限制
4. 材料:
(1)申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申报表三份;
(2)房产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营业章程或服务章程;
(4)从业人员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务、职称、工种、上岗证编号、颁证部门)及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
(5)安装维修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及通讯交通工具一览表;
(6)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制、考核、仓库保管、安装、维修、收费、质量、验收等);
(7)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除外);
(8)安装维修配件来源证明资料复印件。
5. 办事流程:市建设局咨询(窗口) 受理代办(窗口),经资料、现场初审后转送省建设厅
6. 咨询地点: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电话:0519-6900515、6900513
7. 本事项属代省建设厅接受申报材料,办理时间、收费按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相对人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省建设厅受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电话:025-83249149。
五、燃气工程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
4. 燃气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5.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投诉举报电话:6600276
地址:常州市局前街76号816
电子信箱:czrqz@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