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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 
文件

常建〔2007〕230号

    关于做好我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和部、省、市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部署好我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元旦、春节的平安建设,维护建设领域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建设、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市出台的有关劳务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文件要求,抓紧部署,把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下一阶段首要任务来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督促,确保在2008年元月上旬必须付清今年农民工工资目标的完成,确保我市支付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防止"专业讨薪"现象抬头,坚决打击以讨要工资为名,组织农民工以众示强,给政府和企业施加压力,达到非法获利目的的行为。
  二、明确责任,把支付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6[112号]),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切实把支付工作落实到实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并限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个体承包人“包工头”)的;二是建设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工程不按合同及时支付进度款,故意缩小合同额、增加合同外结算量,并不按合同比例支付,要求施工企业将已支付的工程款用作建设单位其他用途的;三是竣工工程故意拖延决算或不按规定时限审计、结算,不按规定扣取质保金引发拖欠民工工资的。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和个体承包人(“包工头”),从而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发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没有按照我市出台的有关劳务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和结算引起纠纷的,由承包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同时,各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施工合同付款约定的付款方式,认真核对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款支付凭证,制定支付工程款进度和方案,排出支付计划,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工程款如期支付,防止产生拖欠。施工企业要开展有关劳务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和支付的必须立即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要求填写《常州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于12月20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项目报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三、制定应急预案,严格防止发生群访事件
  加强领导,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管理网络,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妥善解决好有关纠纷和投诉案件,落实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督查和跟踪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和保证金制度,落实农民工投诉、群访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农民工投诉群访等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平息事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要对所属建筑业企业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出现的问题,要疏通保证金快速支付渠道,严格防止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访、越级上访等恶性事件。对发生恶性事件有责任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经查实暂扣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其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组织农民工进行越级上访“专业讨薪”的劳务组织者,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严格规范劳务组织者的用工行为。

附件:常州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 工程款 民工工资 支付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400份

200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