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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科〔2007〕4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建筑节能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管,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力度,保证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建筑节能审查作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规范审查程序,建立健全节能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582号文印发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要求进行审查,把好建筑节能审查关。
三、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人员管理制度。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节能审查人员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所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经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可后,方可专项从事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省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认可的审查合格人员编发专项审查号。
建筑节能审查人员应定期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相关的继续教育和考核。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可的施工图审查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建筑节能审查人员脱离审查工作岗位或被取消审查资格,其所在审查机构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备案,换发专项审查号。
建筑节能审查人员在本人审查的设计项目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表上签字并登记专项审查号。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仍存在未查出的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审查人员建筑节能审查资格,直至施工图审查资格。
四、为保证节能审查质量,建筑节能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机构在得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审查报审表、节能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二)审查机构安排本机构建筑节能审查人员对节能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
(三)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以规定的形式反馈。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记录在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筑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审查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附件: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人员名单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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