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科〔2008〕184号

关于调整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了加强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和指导,根据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发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5〕328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调整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发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实行正副本管理,正本内容和有效期(有效期2年)不变,副本载明推广技术适用范围、简介、性能指标、执行标准等内容。
  二、《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改由省建设厅监制,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发放。
  三、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推广项目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认定书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年度核验制度,加强对推广成效的统计与分析。推广项目发证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布项目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提升建设领域整体科学技术水平。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