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常建〔200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长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勘察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针对我市目前在工程勘察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暴露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1、严禁私人勘察、无证挂靠、出卖图签、越级勘察、私拉外单位人员勘察等违规现象。对经过核查确实有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并同单位资质年检、升级及今后注册岩土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考核挂钩。我局将于今年试行对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档案记录,欢迎单位和个人对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从2003年2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即从2003年2月1日开始报审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必须先申报勘察报告的前置审查。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勘察报告必须是经前置审查通过并加盖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合格章。勘察报告未经前置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不得提供给设计单位。勘察报告前置审查的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 3、各勘察单位应努力提高勘察水平,增强创优意识,保证工程勘察的质量。各勘察单位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所提供的勘察报告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项目负责人、校对和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勘察报告提供的所有图表均应有齐全的签字并加盖出图专用章。 4、各勘察单位必须按国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压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对经过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发现有问题,未达到规范深度要求需补充勘察工作量的项目,勘察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增收费用。 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前置审查操作细则
主题词:勘察设计 秩序 质量 通知 一、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