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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科(2003)17号 各有关省属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程序,更好地指导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设厅 抄送:省政府办公室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人防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地质矿产勘察局、建设集团、纺织(集团)总公司、煤炭工业总公司、冶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各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人事局、国土资源局 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精神,做好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制定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按照苏政办发[2002]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行事业性质的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实行省财政管理的部委属单位,名单详见附件)均应按规定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改制扶持政策。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原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从2002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事业费的改制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劳社部发[2002]5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2001年12月31日前改制单位中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工作年限的计算按计算工龄工资的办法确定。 四、改制单位在办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提前退休手续时,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保险金,下同)和应支付的养老金,该费用可根据规定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和提留。如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应提出分期缴费计划报告,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改制单位可在5年内分期分批缴纳。 五、为保证所有改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衔接,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要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机管[200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2]53号文件精神,将国有股权划拨或委托给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 七、自评估基准日到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改制单位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省级财政,保留国有股权的,经批准,也可作为改制后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于原改制单位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经审核确认后,股权设置时调减企业净资产;保留国有股权的,由改制后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国有股全部退出时仍未弥补完的,经批准后可直接冲减国有股权。 八、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由改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改制单位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同步委托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二)改制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拟定单位改制初步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制单位拟定的改制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单位名称和住所,隶属关系,人员状况及分流预案,资产形成过程与财务状况,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状况,拟采用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资产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改革模式等内容。其中,改制单位已经离退休和拟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名册应按现行工资管理体制报送省(市)人事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三)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制初步方案后,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报告。改制单位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改制初步方案,于2003年6月30日前到省(市)人事主管部门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并将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报送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备案。 (四)改制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核准手续。 办理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改制初步方案;单位主管部门转报的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和审核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申请;涉及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事业单位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及土地估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改制单位向省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单位产权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对有关经济行为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按规定要求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六)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改制单位按规定就有关坏账准备金和短期投资跌价等准备金、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应缴纳的费用、改制前单位拖欠的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及医疗费等费用提出提留方案,经单位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改制单位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须按规定从净资产中提留有关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需发放的养老金(含5年内签订分期缴款),上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方可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八)改制单位根据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后的资产总量,按照单位民主管理的程序,提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方案,在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即可编制改制正式方案,起草企业(公司)章程。 (九)改制单位的改制正式方案完成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连同以下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制正式方案(一式十二份);改制后的企业(公司)章程;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情况;财政部门批准的有关净资产提取和股权设置文件等。 (十)改制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批准的改制正式方案向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事业单位撤销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在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正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后,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实施方案未尽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名单
1、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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