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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中价协[2002]第017号 为了搞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根据建设部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素质,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所进行的岗位培训、专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等。 第二条 继续教育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工作过程。造价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教材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统一编制或推荐,"中价协"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补充教材由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会同地方造价协会或部门专业委员会编制或推荐,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中价协"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应不定期检查与考核继续教育效果,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与时俱进,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行业自律规则和有关规定; (三)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理论知识; (四)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则及计价方法; (五)造价工程师执业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六)国际上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驻与方法; (七)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补充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继续教育-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各种国内外工程造价培训、专题研讨活动; (二)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 (三)编撰出版专业著作或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四)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穷成果。 第八条 "中价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写或推荐统一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三)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培训、研讨活动; (四)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五)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监督、检查; (六)负责选择和确定继续教育培训院校。 第九条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会同地方造价协会和部门专业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培训办法; (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三)编制或推荐继续教育补充培训教材; (四)负责发放管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五)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检查与考核; (六)向"中价协"推荐继续教育培训院校。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内外工程造价学术交流、研讨会,每满一天计8学时; (二)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继续教育培训,每满1小时,计算1学时。 (三)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 1.在国际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30个学时; 2.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15个学时; 4.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著作,每本计40个学时。 (四)参加继续教育讲课的教师,每讲一次计20个学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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