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职责 | 政策法规 | 举报指南 | 工作研究 |
党风廉政责任制
关于印发《二○○七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解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六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解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
二○○四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解意见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馈制度
二○○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总结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三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解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
  现将《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党风 责任制 办法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纪委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实施《规定》的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预防、注重治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和维护城市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党建工作、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内容
  (一)局党委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正职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局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局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承担《规定》的各项责任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目标狠抓落实。
  三、责任目标
  (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订明确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和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每年召开2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分析研究会。
  (二)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提出定量定性的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联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廉政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健全政务(企务)公开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主动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按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工作四率达标,杜绝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在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
  (七)完成上级规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学习教育内容,参训率不低于95%,教育形式多样,有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宣扬和表彰本系统、本单位廉政勤政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责任考核
  (一)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主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和反馈制度,并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局党委、纪委批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民主测评制度。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干部考核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工作,也可单独进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公开。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认真解决,其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作出书面报告。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报酬和奖金挂钩。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低于"较好"等次的,不得授予班子和单位任何荣誉性称号;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低于"称职"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进。问题严重的,严肃追究班子和个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任免机关研究决定,而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本实施意见由常州市建设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