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建设局委员会文件

常建委〔2003〕57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干部 廉政建设 办法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推进我市城市建设的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是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正职;机关各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都要组织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各单位应在党政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的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局纪委、组织处,局每年将确定部分单位作为述职述廉重点单位,由局领导带队,局纪委、组织处派员参加,听取党政正职述职述廉报告,同时将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的检查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进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部署及开展情况;
  (三)遵纪守法,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五)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正职述职述廉内容执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基本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领导干部在形成述职述廉材料前,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如实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二)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应由领导干部本人独立完成,要认真进行总结回顾,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三)召开述职述廉报告会。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人员会议,会议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的分管领导组织,听取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
  (四)组织民主评议和听取意见。述职述廉报告会可同时组织民主测评,并采取座谈了解、个别访谈等形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综合评议。
  (五)反馈意见与落实整改。对民主评议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和测评的结果,由局纪委、组织处负责向述职述廉对象反馈,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
  机关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的述职述廉报告,可以结合党支部活动、民主生活会等有效形式举行。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在述职述廉后,要按照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分别向局纪委、组织处上报有关材料。
  第九条 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过程中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将给予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情况、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述职述廉或者不如实述职述廉的,应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所属中层干部中开展述职述廉工作,并加强对述职述廉工作的检查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