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建设局委员会文件

常建委〔2003〕56号

关于建立局纪委负责人同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纪律检查机关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根据省、市纪委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建立局纪委负责人同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为服务"两个率先"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发展环境。
  二、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为: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局纪委会同组织处研究确定。
  三、谈话内容
  谈话分为例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其主要内容为: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局党委、局行政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政自律的要求;
  6、需要诫勉谈话的问题;
  7、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每次谈话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所侧重。
  四、谈话形式
  谈话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例行谈话: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根据组织处提供的新任职名单,每年集中安排一至两次的集体谈话。
  诫勉谈话: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单独谈话。
  五、组织领导
  谈话工作在局纪委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局纪委、组织处承办。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每次谈话前,都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应至少提前一周,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通知谈话对象。
  2、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对需要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教育制止的教育制止。
  4、对涉及领导班子及谈话对象本人的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意表态。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6、谈话一般要有记录,有关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局纪委汇报。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各基层单位纪委书记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纪检 监督 制度 意见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