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市函[2004]56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 )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文件和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同时报送。

  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申报人审查。申报人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申报人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进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人事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代为填入该系统后上报。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可以免费下载。

  二、审核

  ()申报人审查

  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的工程管理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附件5)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地方所属单位涉及交通、水利和通信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专业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涉及铁道、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或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人事部门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等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司,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2、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人事部、建设部组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地方、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

  各地区、各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04430日前报办公室。

  本《细则》适用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考核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解释。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人:杨智慧,张国鑫,魏智成;

  联系电话:0106839386901068393913

  传  真:01068393913

  邮政编码:100835

  通信地址: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哲辉、李 亮;联系电话:010-68394071010-68394400

  如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010-68394471

 附 件:
 

附件1:

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序号

专业

类别

大型工程标准

 

1

房屋建

筑工程

1)25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7)深度15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8)单桩承受荷载6000kN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9)深度11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10)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11)网架结构重量3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网架边长70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2

公路

工程

1)一级以上公路10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

 

2)高等级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

3)单座桥长500米以上或单跨100米以上的特大桥桥梁工程;

4)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5)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公里以上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6)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80公里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米以上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

7)单项工程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3

铁路

工程

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铁路工程。

 

4

民航机场工程

1)单项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机场场道工程;

 

2)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机场空管工程;

3)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4)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5

港口与航道

工程

1)沿海1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工程;

 

2)1万吨级以上的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堤长300米以上的防波堤工程;

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的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的船闸或50吨级以上的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吹填工程;

7)10万平方米以上的港区堆场工程;

8)单项工程合同额沿海4000万元以上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6

水利水

电工程

1)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2)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

3)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利发电工程;

4)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的拦河闸工程;

5)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以上或装机功率在1万千瓦以上的灌溉工程或排水泵站工程;

6)一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工程;

7)土石坝坝高70米以上、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坝高100米以上的水工大坝工程;

8)洞径8米以上,且长度3000米以上的水工隧洞工程;水头100米以上的有压隧洞工程;流速5米/秒以上,且长度1000米以上的明流隧洞工程;

9)5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工混凝土浇注工程;120万立方米以上的坝体土石方填筑工程;12万米以上岩基灌浆工程;8万平方米以上防渗墙成墙工程;深度60米以上含卵漂石地层的防渗墙工程;深度60米以上的帷幕灌浆工程;

10)长度1万米以上的一级堤防工程;长度2万米以上的二级堤防工程;长度2000米以上的堤防垂直防渗墙工程;

11)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7

电力

工程

1)单机容量为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为20万千瓦机组主体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主体工程;

3)330千伏以上且送电线路300公里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或33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4)220千伏以上且送电线路500公里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或2座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5)单项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力工程。

8

矿山

工程

1)100万吨/年以上的铁矿或有色砂矿主体工程;

矿井主体工程包括:立井井筒、斜井井筒、井底车场及峒室、轨道、运输及回风大巷、矿山机电设备安装及矿井地面生产系统。

选煤(矿)厂主体工程包括:主厂房、原料仓(产品仓)、选煤(矿)厂机电设备安装及铁路专用线工程等。

2)60万吨/年以上的磷矿或硫铁矿、有色脉矿主体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主体工程;

4)30万吨/年以上铀矿主体工程;

5)折算为标准尺1万米以上的开拓或开采巷道工程;

6)单位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矿井主体工程;

7)深度300米以上的冻结井筒或钻井等特殊凿井井筒工程;

8)剥离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工程;

9)100万吨以上的尾矿库工程;

10)20万吨/年以上的石膏矿或石英矿工程;

11)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工程;

12)单位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露天矿山主体工程;

13)100万吨/年以上的铁矿或有色砂矿选矿厂主体工程;

14)60万吨/年以上的有色脉矿选矿厂主体工程;

15)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选煤厂主体工程;

16)单位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选煤(矿)厂主体工程。

9

冶炼

工程

1)30万吨/年以上的炼钢或连铸工程;

 

2)25万吨/年以上的轧钢工程;

3)50万吨/年以上的炼铁或9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工程;

4)40万吨/年以上的炼焦工程;

5)60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制氧工程;

6)30万吨/年以上的氧化铝加工工程;

7)10万吨/年以上的铜或铝、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或电解工程;

8)3万吨/年以上的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9)2000吨/日以上的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2000吨/日以上的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的浮法玻璃工程;

12)日处理100吨以上的金精矿冶炼工程;

13)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冶炼工程。

10

石油化

工工程

1)30万吨/年(1.5亿立方米/年)以上生产能力或海上投资8亿元以上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