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报材料 (1)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申请表2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1份; (3)改动燃气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等)1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4)改动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方案1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5)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安全评价报告书(《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7)规划选址意见书等(《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十条)。 2.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承诺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踏勘(局公用处、燃气站)(6个工作日)→审批(市建设局)(2个工作日)→发证(窗口) (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