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监理工程师注册
1.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
①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④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⑤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⑥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2)延续注册
①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③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3)变更注册
①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②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③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④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⑤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47号令)
3.办事流程
咨询(窗口)→受理代办(窗口)(1个工作日)→审查(局建管办)(1个工作日)→转送省建设厅
4.备注
本事项属代省建设厅接受申报材料,我局不收费,办理时间、收费按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相对人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
省建设厅受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67号C楼107室
电话:025-832600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