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1.申报材料
(1)项目转让申请表(由转让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1份;
(3)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
(4)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汇总表;
(5)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6)立项、规划、土地等变更手续(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7)受让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1份);
(8)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2.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十九条
3.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2个工作日)→审批(市建设局)(16个工作日)→发证(窗口)(2个工作日)
6.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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