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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对象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含"五大生"),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到达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所在单位推荐,均可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按"员"级职务进行考核,享受"员"级待遇,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上报材料内容及说明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
2、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3、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对伪造学历、资历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4、双专科毕业生,学历只承认专科;
5、律师、公证、卫生系列必须经过全国资格考试后方可初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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