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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06年第三季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季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本次统计季报工作,以持有甲级和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包括持有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可以将各子公司数据汇总统一填报,也可以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
二、报送方式。已经购买了"勘察设计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的勘察设计单位,须进行在线升级,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中建勘设1表和建勘设6表(见附件)的相关数据输入升级的"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通过软件系统生成电子文档并报送至建设部网站;没有购买"勘察设计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的单位,可以从建设部网站直接下载季度报表表格,填写建勘设1表和建勘设6表中的相关数据后生成电子文楼,通过软盘或email方式上报至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Email:tgz@cz12319.gov.cn。
三、填报要求。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统计数据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其它事项。从2006年第四季度开始,各有关勘察设计及专项设计单位于每个季度后10日内完成季报上报任务,市建设局不再另行发文(特殊情况除外)。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联 系 人:汤国忠
联系电话:5682085 8953351(小灵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建 设 部
2005年10月10日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一) 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二) 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三)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
(四) 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五) 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六) 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三、附录
(一)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二) 勘察设计证书类别与代码
(三) 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
(四)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五)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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