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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科〔2005〕39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建设部最近下发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我厅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06号)。根据"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厅将于今年第四季度组织全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的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通过这次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及相关强制性条文。
二、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2004年1月1日起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设(包括竣工、在建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1.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已批准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按规定组织了竣工验收,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对窗墙比、冷桥、遮阳等部位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标准的落实;
3.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4.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
5.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有无见证的资料;
6.涉及到节能的围护结构、墙体材料、门窗玻璃、保温材料和其它节能产品与设备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有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7.工程验收时,有无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记录、施工监理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和材料、设备的检测记录等相关文件。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按以下三阶段组织进行:
1.自查阶段(8月-9月)。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所属县(市)的住宅小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专项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的要求,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含所属县[市])住宅小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填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表》(见附件),并于9月30日前报至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
2.抽查阶段(10月-11月)。省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各市进行抽查。检查组随机抽取各省辖市市区内的2个住宅小区及其一个辖县(市)的1个住宅小区(不少于8栋住宅建筑)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3.总结完善阶段(12月)。省建设厅对全省居住小区建筑节能情况进行通报;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自查工作,并选派熟练掌握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2.加大整改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要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掌握其整改情况。对拒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其它
联系人:费宗欣,王华 电话:025-83247477。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
邮编:210013
附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表》。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建管局、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施工图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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